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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车时踩到橘子皮摔倒致残7 P2 G& Z7 Y% C& y
今年1月15日,刘女士到象山汽车站坐车,步行至候车大厅,正准备排队检票上车时,不小心踩到了候车大厅地上的一片橘皮,当场摔倒在地,过了不久,左脚就肿了起来。
; C' k7 j( Z3 K9 H 此后,刘女士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到当地医院就诊,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,左膝关节囊、侧副韧带、髌韧带、隐神经损伤。因伤势过重,刘女士后转至宁波住院治疗。出院后,刘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势进行鉴定,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。! H5 h' {$ E% J, [( v8 x5 w- [
之后,刘女士曾多次联系象山公路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事宜,但一直没有结果。今年9月,刘女士将象山公路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。她认为,公路运输公司未及时清理候车大厅地上的垃圾,造成其滑倒受伤的事实发生,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赔偿医药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。
9 Z6 F/ f7 R# j( p& y( y3 R 而公路运输公司认为,一方面,刘女士急着检票上车,没有注意到地上的橘皮,是她自己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;另一方面,候车大厅是承包给物业公司打扫的,当天有3名清洁人员从早上6点到下午5点半不间断进行打扫,已经尽到了打扫的义务。更何况该橘皮是其他乘客乱扔所致,车站方面是不可能保证地上没有任何的瓜皮果屑。
5 j) N2 W& k5 o K# q 基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,象山法院多次组织调解。调解中,考虑到刘女士是在车站候车大厅内受伤的,运输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医药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。刘女士对此表示接受。上周五,该案以公路运输公司赔偿刘女士6万元的方式调解结案。, `1 v" e( r Y& [. u
法官说法
O3 R- O( b* S( `8 e# k( v+ ^ 运输公司有义务保证候车大厅地面清洁7 `8 G. s4 k* g
象山法院的法官认为,本案所涉及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,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,违反此种义务,进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形态。
% i' T3 M0 ?2 u, i. K 运输公司有义务保证候车大厅地面的清洁,为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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